中国运筹学会女性运筹学工作者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的中文名称:女性运筹学工作者委员会,英文译名ORSC Committee on Women in Operational Research。
第二条 本委员会由全国运筹学工作者代表组成,是中国运筹学学会下属的分支机构,是学会联系全国女性运筹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团结和鼓励女性运筹学工作者,力争建立公平、和谐的环境,倡导自强、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女性运筹学工作者队伍发展,加强与国内外女性科技团体的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女性运筹学工作者在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
第五条 本委员会接受中国运筹学学会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守学会的章程。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会办公室。
二、工作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与任务是:
(一)为女性运筹学工作者提高学术水平、展示才华、服务社会搭建平台;
(二)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女性运筹学工作者队伍建设;
(三)促进提高女性参与数学科学计划的比例,提出与广大女性运筹学工作者成长与发展相关的建议以确保运筹领域中的女性在接受教育、录用、待遇、提升以及奖励等方面的公正公平性;
(四)宣传、表彰优秀女性运筹学工作者事迹和成就,举荐人才;
(五)鼓励年轻女性投身与运筹学研究相关的事业;
(六)组织开展多种活动,如:
针对女性特点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交流女运筹学工作者在事业与家庭协调方面的体会和经验等;
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向公众展示运筹学对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以及其他学科的重要影响,鼓励更多的人,尤其是女性参与到运筹学工作和实践中来;
(七)开展并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推荐参加有关学术活动和学术任职的人选;委员会有义务和责任多渠道扶助女童健康成长,尤其在受教育、争取公平机会等方面提供无偿无私帮助;
(八)完成学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执行委员、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四年,一般情况下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九条 主任一般由学会提名并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产生。
第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委员任期内缺席工作会议超过2次,取消其连任资格;执行委员会至少召开2次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工作会议须有2/3(含)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与义务是:
(一)制定本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
(二)参加本委员会开展的各项工作;
(三)提名并推荐各类奖励、学术荣誉及任职、邀请报告等的女性候选人;
(四)承担学会内有关女性运筹学的科研及教育类项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设立顾问委员会,顾问的职责与义务是:
(一)指导并参与本委员会开展的各项工作;
(二)提名并推荐各类奖励、学术荣誉及任职、邀请报告等的女性候选人;
(三)参与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