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中国运筹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中国运筹学会。本学会英文译名:Operations Research Society of China,英文缩写:ORSC。以下简称学会。

第二条 学会是由运筹学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新时代担负起团结引领运筹学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学会,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运筹学工作者的群众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广大运筹学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术会议,交流有关运筹学的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

(二)开展运筹学普及和培训工作,提高科学素质,培养人才,普及运筹学理论,推广运筹学方法,传播运筹学思想,按照国家规定,经政府部门批准,举办讲座、学习班、竞赛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规定,经政府部门批准,奖励、表彰有突出贡献的运筹学工作者,评选《中国运筹学会科学技术奖》;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

(五)开展民间国际运筹学交流活动,促进与国际同行的合作,发展同国外的运筹学团体和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协助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六)支持高校及科研机构开设运筹学的课程,提高教学水平,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书籍出版。开展运筹学相关继续教育;

(七)推动运筹学的应用软件研制、开发与推广应用。组织运筹学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运筹学成果的转化应用;

(八)发现和培养杰出青年运筹学专家和创新团队;

(九)密切联系运筹学工作者,反映运筹学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运筹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运筹学工作者之家;

(十)健全运筹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以及科学研究伦理监督机制。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学会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个人会员:拥护学会章程,有加入学会的意愿,从事运筹学相关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学生,或热心运筹学事业,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均可申请加入学会,成为个人会员。军队人员加入学会,必须获得《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

(二)团体会员:拥护学会章程,有加入学会的意愿,热心运筹学事业,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学会,成为团体会员。军队单位入会必须获得《军队单位参加社会团体批准书》。

第九条  拥护学会章程,有加入学会的意愿,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会审核、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

第十条  在运筹学领域有卓越成就和为学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按照《中国运筹学会会士条例》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可被认定或评定为会士。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包括: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外籍会员须经中国科协备案;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外籍会员不享有此项权利);

(二)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优先参加学会的学术活动和优先取得学会刊物与学术资料的权利;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和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应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在运筹学及相关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或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并积极参与学会活动,为学会贡献力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并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会员。

第二十条  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学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二届。学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 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 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学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学会承担。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至少每六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运筹学和本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二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限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学会调整理事长、副理事长,应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审批同意后,再经理事会选举,三分之二及以上理事表决通过以后,按要求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及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业务部门拨款或资助;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学会开展评奖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学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学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16日第十一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民政部关于核准中国运筹学会章程核准的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