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运筹学会 - 组织结构-工作委员会
管理条例

中国运筹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1年6月11日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方参与中国运筹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积极性,推动学会组织建设,遵照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依据中国科协对科技社团的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运筹学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中文全称为:中国运筹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组织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组织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管理学会各类会员相关事项;
2、管理理事会相关组织工作,包括:学会换届理事候选人名额、常务理事名额分配方案建议,理事资格与常务理事资格审查,理事增补与退出审查等;
3、管理学会分支机构的设置、撤销、合并等;
4、组织落实学会分支机构的考核评价;
5、其他有关组织的事项。


第四条 组织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会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秘书长1名和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组织工作委员会每年召开至少一次工作会议。会议由组织工作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含)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遇有决议事项,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遇有特殊情况,可进行通讯评议。


第六条 本条例由组织工作委员会制定,解释权属于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七条 本条例于2021年6月11日经中国运筹学会第十一届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