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运筹学会 - 组织结构-工作委员会
管理条例

中国运筹学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供第十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

2017年2月23日

一、总则

第一条 青年工作委员会全称为“中国运筹学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在《中国运筹学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青年工作委员会是中国运筹学会开展运筹学的推广与普及的非法人机构,在学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接受中国运筹学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领导。

第三条 青年工作委员会的宗旨:努力创造有利于运筹学和管理青年工作者和学生的学术发展的环境和条件,鼓励青年工作者和学生开拓视野、发挥才智、激发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其快速成长。

 

二、工作内容

第四条 青年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内容:

(1)与学术交流工作委员会合作,定期举办中国运筹学会青年学者学术会议;

(2)与教育普及委员会合作,定期举办研究生学术论坛和暑期讲学班;

(3)与宣传工作委员会合作,为学生和青年工作者收集并提供国内外高校与科研院所的博士后和教职信息,创造方便的信息交流平台;

(4)与科普工作委员会合作,促进科普工作在各层面的开展;

(5)与应用咨询委员会合作,促进青年科技人员的应用研究;

(6)向学会及上级部门推荐青年优秀人才。

 

三、组织

第五条 青年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负责领导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委员20名左右,覆盖运筹学科各方向和专业委员会、分会,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委员任期与学会理事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委员会名单需报中国运筹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 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应由本领域内有一定学术成就并愿为青年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学会理事和会员担任。增补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工作制度

第七条 青年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讨论运筹学青年工作和学生发展、年度活动计划等重大问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研究重大问题须形成决议,及时报学会审定、备案。

第八条 委员应按规定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活动,完成本委员会委托的工作。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

 

五、附则

第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