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0日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运筹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根据《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2017 年 3 月)和《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细则(修订)》(2023年7月)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国运筹学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运筹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经费支持、中国运筹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培养计划。旨在培养一批思想政治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的优秀青年科技骨干,逐步形成青年科技专家群体,为国家运筹学领域人才储备做出贡献。
第三条 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会理事长担任,成员由学会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管。
第四条 项目专家组。专家组由运筹学领域内权威专家组成,成员不少于9人,覆盖较全面的学科方向,并有一定数量的院士和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主要负责被托举人的评审,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咨询服务。专家组成员由项目领导小组提名并审批。
第五条 项目工作组。工作组由学会秘书处与青年工作委员会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中国科协年度项目的申报,以及学会有关评审和管理工作(包括申报信息发布、申报材料受理、候选人资格审查、评审组织、信息公示等)。
第六条 学会根据中国科协的工作安排(通常在每年6-7月),积极申报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获得工程实施资格后,启动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遴选评议工作。
第七条 候选人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的中国籍公民;
2、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学会,热心学会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守科研诚信;
3、 中国运筹学会有效个人会员,会龄不少于1年(按申报年6月30日计算);
4、 32岁以下(按申报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女性年龄可适当放宽1~2岁,须报经项目领导小组同意;
5、 取得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者;
6、 在运筹学领域的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和优秀的学风道德,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科研潜质;
7、 曾被取消被托举人入选资格的,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往届入选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入选者和其他人才计划入选者,不作为遴选对象;
8、 准备出国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在选拔范围内。
第八条 候选人推荐
1、 机构推荐:学会所属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和高级团体会员,每个单位可推荐 1-2 名候选人,团体会员每单位可推荐 1 名候选人;
2、 个人推荐:学会会士、在任常务理事,每人可推荐 1 名候选人;
3、 每位被推荐人须提供至少 3 位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其中至少 2 位同行专家与被推荐人具有相同研究领域,至少 1 名专家可以承担指导、托举责任。
第九条 遴选流程及立项
1、 发布通知。在学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发布通知,进行广泛宣传和动员,必要时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学会会员单位。
2、 申报人填写《中国运筹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申报书》(附件一),并由提名人或机构、推荐专家填写推荐意见。
3、 项目领导小组提名专家组成员,批准专家组名单,项目工作组负责邀请专家。
4、 项目工作组根据遴选条件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须报项目领导小组批准。
5、 项目专家组和工作组根据申报情况制定具体遴选办法和遴选程序,经项目领导小组审批后,在遴选评议会议召开前公布。
6、 项目工作组组织函评和召开遴选评议会议,遴选专家通过打分、投票等方式确定被托举人推荐人选。
7、 相关工作人员和遴选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在评议会议之前透漏遴选专家名单,不得在公示前透漏评议结果,不得对外透漏评议过程。
8、 遴选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遴选终评时,与被评议人选存在近亲属(父母、夫妻、子女、岳父母、婿媳、兄弟、姊妹、叔侄、甥舅等)、同一课题组成员、研究生师生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专家,不得作为遴选专家。与被评议人在同一部门、单位工作或存在直接项目合作等关系的专家,在集体评议人选时须暂时离席回避,投票打分环节无需回避。
9、 项目工作组将拟被托举人有关信息(包括人选姓名、年龄、研究领域、工作单位、对应的推荐人或机构)以及遴选专家信息(包括姓名、研究领域、工作单位)在学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10、公示无异议后,项目工作组将拟被托举人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批后,报送中国科协审核。
11、中国科协按照遴选条件对上报的被托举人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被托举人推荐人选进行清退,对审核确认后的被托举人推荐人选在中国科协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平台对外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被托举人,由中国科协颁发入选证书。
第十条 投诉处理
(一)中国运筹学会受理公示期内的书面实名投诉(包括提供投诉人真实身份信息的电子邮件),一般不受理电话、口头、网络、匿名等其他方式投诉。投诉人应提供具体准确的联系方式。
(二)中国运筹学会按照严肃、谨慎、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处理公示期内的投诉。对确实存在问题的个人及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严肃处理,并向投诉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中国运筹学会妥善保存投诉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并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中国运筹学会的主要任务:
(一)指导帮助被托举人制定培养计划;
(二)为被托举人搭建培养平台;
(三)为保障项目按计划实施,并做好项目的总结工作;
(四)接受中国科协的监督,并按要求提供项目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根据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成长成才需要,学会为被托举人提供精准的托举服务,为被托举人营造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一)学会为被托举人组建培养专家团队。为每位被托举人配备不少于3名托举导师,并协助托举导师开展对被托举人的指导工作,确保托举导师真正发挥出引领、帮扶、培养的作用。
(二)按照被托举人的专业方向,优先参与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与技术交流、专业技术培训、专业资格认证、专题报告会等活动;
(三)推荐优秀被托举人牵头组织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专题交流会;
(四)推荐或吸纳被托举人参与学科发展战略研究等科技咨询活动;
(五)组织企业与研究院所等单位与被托举人对接,建立科研合作关系;
(六)优先推荐被托举人申请国家其他有关方面的科技人才项目等。
第十三条 被托举人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个人成长发展规划及经费使用计划;
(二)积极主动落实培养计划;
(三)及时反馈个人成长情况;
(四)按要求完成中国运筹学会和项目实施单位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采取责任导师重点培养、托举导师联合指导的培育模式。由责任导师指导制定被托举人才培养计划,并负责培养计划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托举导师长期对被托举人进行专业指导,确保其科研进度和健康成长。被托举人定期向导师团成员汇报其科研与工作情况,得到导师团成员学术与技术方面的指导。
第十五条 学会向被托举人、托举导师颁发证书,与被托举人及其工作单位、托举导师签订为期3年的《中国运筹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培养协议》。与被托举人工作单位建立长效联系机制,实时掌握被托举人的发展情况。鼓励被托举人所在单位或团队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和政策支持,共同促进其成长。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来源为中国科协资助。项目经费分年度划拨,经费资助标准由学会在每期项目申报通知中列明,每期稳定支持三年。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用于被托举人托举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一)开展调研、咨询、研讨、交流、培训等活动的费用;
(二)学术交流活动中涉及的会议费、差旅费等;
(三)编印购买图书资料、租用购置仪器设备、发表和转化科研成果等费用;
(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的费用:参加经所在工作单位批准、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国际会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国费用;
(五)科研工作中涉及的人员劳务、专家咨询、材料耗材、设备运行维护、燃料动力及委托业务等有关费用;
(六)其他与青年人才托举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学会为被托举人建立青年人才托举工程账页,设立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经费明细账。学会协助被托举人邀请行业内知名专家学者定期对被托举人工作给予指导。资助经费中每年2万元(项目期间合计6万元/人)专用于项目执行期间被托举人的年度交流汇报会(具体为开题、中期和结题三次交流汇报会)支出,包括:
(一)交流汇报会会议费支出;
(二)专家咨询费支出;
(三)其他与交流汇报会相关支出。
学会对该部分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资助经费中剩余部分由学会拨款至被托举人工作单位。学会与被托举人及其工作单位签订合同,约定经费使用计划及资金使用方式。被托举人为项目经费的主要使用人,对项目经费有自主支配权,须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合理安排经费使用,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到本人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第二十条 被托举人遴选评议会议支出由学会负担,不得使用青托项目经费。学会及被托举人工作单位不得收取管理费等费用,不得截留或挪用项目经费,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单位的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罚款、捐赠、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等。
第二十一条 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合同确需变更的,经合同签字各方协商一致,填写《中国运筹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合同变更表》(附件二),由学会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托举人在计划执行期内,因工作需要出国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报学会备案;进行与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无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原则上每次出国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被托举人如在培养周期内入选其他人才计划,可由本人提出终止项目资助。学会书面报告中国科协批准后,结余资金可用于支持其他被托举人。
第二十四条 被托举人及其工作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所确定的各项义务,出现以下情况的,学会将根据合同约定终止合同。终止合同要填写《中国运筹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合同终止表》(附件三)。
(一)出国逾期不归;
(二)工作调动到外省市,或因工作调动脱离原研究领域;
(三)违反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
(四)其他不能正常执行合同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无故不履行合同的,被托举人及其工作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因故终止后,学会应及时清理账目和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中国科协处理。清查后若有资金结余,按国家财政有关规定处理,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不再拨付。
第二十七条 学会将依照《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细则(修订)》以及本办法,对存在弄虚作假、虚报业绩等违规行为的被托举人及其工作单位进行通报,并责令退回项目经费。
第二十八条 对完成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的被托举人,学会将继续进行跟踪并提供必要支撑服务。
第二十九条 被托举人在托举期内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填报《中国运筹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年度考核表》(附件四)并送达学会。合同到期完成后,报送《中国运筹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总结报告》(附件五),总结报告应包含三年工作总体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绩效以及被托举人成长情况等内容。项目专家组对其进行考核评估。
第三十条 在托举期内,托举导师每年对被托举人进行年度评估,并向学会和被托举人工作单位提交简要评估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中国运筹学会依据总结报告,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评估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予以结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细则(修订)》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运筹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