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条例

中国运筹学会财务管理条例

(2023年10月20日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运筹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运筹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会为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独立的银行账号,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学会会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条 学会财务工作由学会聘请的专、兼职财务人员承担,接受秘书长的领导,对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计须由具有国家认可会计资格的专业人士出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二、收入管理

第四条 学会的财务收入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 会费收入: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团体会员会费和理事会费;

(二) 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或赞助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三) 有偿服务收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所得,包括举办会议和培训、开展学术活动、科技咨询与服务、举办竞赛和展览、出版刊物等收入;

(四) 承接业务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资助和委托项目所拨付的经费收入;

(五)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学会财务收入管理原则

(一) 学会的所有收入必须进入学会账户,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或放在学会账户以外的账户。

(二) 学会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和管理规定,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 学会的各项收入应该实行分类管理,对于有专门要求的经费,须按项目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四) 学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摊派,也不能以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作为交换条件。

(五) 学会承担业务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资助和委托的项目时,财务管理应按照相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六条 依法、合理地筹集资金是学会的重要工作。学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均有义务和责任协助筹集资金。

三、支出管理

第七条 学会的财务支出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 业务活动费用:学会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的费用,包括举办会议和培训、开展学术活动的费用;会员服务费用;宣传、出版、市场拓展、公关等费用;学会所设奖项及学会奖励的奖励金;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经费;实施所承接委托业务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二) 管理费用:学会日常管理工作的费用,包括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费用;邮电及通信费用;专职人员的薪水、福利;兼职人员劳务支出;信息化建设费用;差旅费用;审计、税务和保险费用等;

(三) 其他合理的支出费用。

第八条 学会财务支出管理原则

(一) 学会经费支出必须用于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会员服务,不得作为红利分配。

(二) 学会的各项支出均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销。合法性的认定以国家财务、税务等方面的规定为准,以可操作性为前提。任何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单据,财务部门有权拒绝。

(三) 按规定计入学会政府补助收入的财政项目资金,支出时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项目委托单位制定的支出标准执行。

(四) 按规定计入学会政府补助收入之外的项目资金,与项目委托单位有明确约定的,在支出时按照约定执行;与项目委托单位没有明确约定的,在支出时按照学会支出标准执行。

(五) 学会应制定支出报销规范,明确各项费用支出范围和报销标准,合理控制费用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学会财务支出报销流程

(一) 报销人根据支出内容填写报销单/借款单;

(二) 黏贴报销单及所有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正面向上黏贴在报销单后面);

(三) 报销人签字确认;

(四) 审批人审批签字(审批人和报销人不能为同一人);

(五) 会计审核签字;

(六) 出纳支付签字。

第十条 学会财务支出报销审批权限

(一) 单笔借款或报销金额在80万元以下(含)的,由理事长审批,理事长报销由秘书长审批;

(二) 如遇特殊情况,理事长可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代为审批,秘书长可委托常务副秘书长代为审批;

(三) 单笔借款或报销金额在80万元以上的,由集体决策,报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学会财务支出借款管理

(一) 学会业务活动如需大额资金可以办理借款,如出差借款、会议费借款、一般临时借款等。

(二) 借款人须按规定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借款方式。借款人签字后按报销流程审批、支出款项。

(三) 借款方式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或支票,特殊情况下可申请现金借款。如需现金超过2万,须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财务备款。

(四) 业务活动结束后,借款人应及时办理销账手续。

四、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学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 固定资产指学会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设备、图书等;

(三) 无形资产指学会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具有可辨认性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域名、软件著作权、软件使用权、数据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采购管理

(一) 学会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须登记造册管理。

(二) 专用设备单价1500元(含)以上,通用设备单价1000元(含)以上,以及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报销前须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手续。

(二) 无形资产采购报销前须办理无形资产验收入库手续。

(三) 购买单价或批量总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固定/无形资产,须与厂商或供应商签订正式采购合同,明确质保事项,报销时须附合同复印件。

(四) 购买单价或批量总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固定/无形资产,须填写固定/无形资产采购申请表,审批后购买,报销时须附采购申请表。

(五) 固定/无形资产采购报销时须附发票、采购明细、验收入库单。

五、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学会分支机构的财务须纳入学会统一财务管理,不得单独设立银行账号和在其他单位托管财务。

第十五条 学会分支机构的收支须遵循国家及学会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条例。

第十六条 学会分支机构在学会授权范围内可以代表学会发展会员,但不得自行收取会费。

第十七条 学会分支机构经学会授权可以代表学会接受捐赠,捐赠收入应缴入学会账户统一核算。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十八条 学会为各分支机构的收入开具发票,代扣代缴各类税费,并根据收入类型对税后收入收取相应的间接成本费。

五、监督审计

第十九条 学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财务管理条例,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会计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学会的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学会各项重大活动计划的研究制定,如涉及数额较大的经费收支,都应有财务人员参加,对于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财务人员有权拒绝。

第二十一条 学会的财务工作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实行财务公开。学会换届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二十二条 学会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定期向有关机构报告财务状况,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会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四条 学会理事长和秘书长有权查阅学会财务信息。除国家相关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对学会财务账目进行审查外,未经常务理事会授权,任何个人和单位均不得直接查看学会财务账目。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所列货币金额均为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国运筹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于2023年10月20日经中国运筹学会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运筹学会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