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运筹学会会员体系,表彰在运筹学领域有卓越成就和为中国运筹学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中国运筹学会会员,根据《中国运筹学会章程》和相关规定,中国运筹学会设立会士制度。
第二条 中国运筹学会会士(英文名称为:Fellow of the Operations Research Society of China,缩写为FORSC,以下简称会士)是中国运筹学会会员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
第三条 会士评定采用提名制。每两年提名一次,提名的截止日期为偶数年5月1日。
第四条 会士候选人须由以下两种提名方式之一产生,提名人须填写《中国运筹学会会士候选人提名表》。
(1) 个人提名。会士和中国运筹学会常务理事是有效的提名人,每位提名人每次提名的会士候选人不得超过1人。每位会士候选人须得到2位有效提名人的提名方为有效。
(2) 学术组织提名。中国运筹学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具有至少4年连续会龄的团体会员单位、各省级运筹学会每次可提名1人作为会士候选人。学术组织提名的候选人需经过集体讨论产生,并在提名表中说明候选人产生的过程。
第五条 如果会士候选人被连续三次提名而未当选,在随后两年的提名中将不能作为候选人。
第六条 会士候选人在提名截止日一般应具有至少4年中国运筹学会连续会龄。
第七条 会士候选人须在下列至少一个方面作出杰出成就,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并在另外至少一个方面得到很好的评价:
(1) 研究:在运筹学及相关研究领域取得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突出成就,为运筹学发展作出创新贡献;
(2) 实践:将运筹学成功应用于重大实际问题,为推动运筹学在中国各地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3) 服务:在中国运筹学会和相关国际组织中长期担任重要职位,为学会的发展和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4) 教育:长期致力于运筹学学科建设和教育工作并产生广泛影响,为中国运筹学教育的发展和进步作出重要贡献;
(5) 管理:在具有重大国内和国际影响力的机构中担任重要技术或管理职务,为推广运筹学应用和扩大运筹学影响作出重要贡献。
第八条 中国运筹学会设会士评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须是会士,每届任期两年。会士评定委员会成员由中国运筹学会理事长提名,委员会名单在本届会士评定完成后公布。
第九条 会士评定委员会受理对会士候选人的提名,审查候选人材料并加以核实,判断候选人成就和贡献是否符合会士条件,投票评选出会士。
第十条 会士评定须召开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应为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方可召开,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会士候选人必须获得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的赞成票数并满足增选名额限制,方能当选。
第十一条 除首届会士外,每届增选会士名额不超过6人。
第十二条 年龄65岁以下(含)的会士总数不超过中国运筹学会当年有效会员总数的1%。
第十三条 拟当选会士名单在中国运筹学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通过公示后,当选会士名单在学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 会士证书由中国运筹学会理事长签名并加盖学会公章,在学会年会上颁发。
第十五条 首届会士产生分两个步骤:确定自然认定的会士,首届会士评定委员会评定非自然认定会士。
第十六条 自然认定的会士。主要从事运筹学相关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排名第一)、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排名第一)、中国运筹学会历任理事长、中国运筹学会终身成就奖获得者,经本人同意自然认定为首届中国运筹学会会士。
第十七条 非自然认定的会士由首届会士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由中国运筹学会理事长从自然认定的会士中提名组成。首届非自然认定的会士人数不超过6人。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如对会士或候选人有异议可向中国运筹学会监事会递交书面材料。单位异议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要署实名。涉及异议的一方应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如期做出答复。必要时中国运筹学会监事会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运筹学会监事会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会士评定委员会和中国运筹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情节严重者取消会士资格: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惩处者;
(2) 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社会道德者;
(3) 对中国运筹学会的利益、声誉造成重大损害者。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国运筹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于2021年11月14日经中国运筹学会第11届常务理事会第4次会议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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