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运筹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Hu Xiaodong 发布时间:2015-01-20 阅读量:19394

中国运筹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1.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中国工程院章程》、《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和《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中国运筹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遵循四项原则:坚持学术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坚持专家主导和坚持学科平衡。

第三条 严格执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关于院士的标准和条件。推选的院士候选人应为在运筹学及其相关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

被推选人年龄(按照增选年630日实足年龄计算)不超过65周岁。

不推选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也不推荐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作为院士候选人。不推选在增选年前连续3次获得院士有效候选人资格的专家学者。

第四条 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和省、直辖市及自治区运筹学会(以下简称“地方学会”)组织推选,学会组织初审。

第五条 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设立以下机构:

(一)推选专家委员会。由运筹学及相关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职称的且具有学术影响力的知名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11人,且应包含一定数量的院士。

(二)材料审核小组。由运筹学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核候选人材料的真实性。

(三)推选工作小组。由学会的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日常组织工作。

  1. 推选程序

第六条  按照以下流程组织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

  1. 成立机构。按照上述第五条成立机构,并制定工作方案。

  2. 发布信息。利用邮件、网络等形式发布推选工作相关信息。

  3. 推选人选。学会的专业委员会和地方学会推选人选。推选

单位在推选时应提供反映被推选人基本信息和主要学术成就的材料,被推选人应由至少三名相关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职称的专家进行评议,并同意推选。推选材料上应有专家签名及专家的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信息。

(四)组织初审。推选工作小组负责接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做好登记,汇总形式审查情况并向推荐(提名)专家委员会报告,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审查通过提请推选专家委员会进行初审。推选专家委员会初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被推选人。参加投票的专家应超过推选专家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赞成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人选,方有资格向中国科协推选。

(五)审核材料。通过初评的被推选人,由推选专家委员会负责学术审核。按照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相关要求组织完整的材料,并由材料审核小组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由被推选人所在单位负责政治、经济、品行把关,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进行公示。审核通过后,对被推选人的材料在本人所在单位及推选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所收到的反馈属于意见、建议类的,由工作小组酌情处理;属于投诉类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处理。

(七)报送结果。由推选工作小组将推选结果上报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

第七条 学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另需制定增选年推选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推选专家委员会名单、材料审查小组名单,均须分别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相关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推选结果须向学会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八条  出席评审会议不足三分之二会议时间的专家,不能参加投票;因故不能到会的专家,如提供书面意见,可在对有关人选进行情况介绍和讨论时宣读或说明。

第九条 如发现被推选候选人存在不符合院士标准与条件的严重问题,应及时提出书面材料提交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申请撤回对该候选人的推选。经报有关推荐(提名)委员会同意并报指导委员会批准,可终止对该候选人的评审。候选人已报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的,由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提出书面材料提交相关部门,申请撤回对该候选人的推选。

  1. 规范与监督

第十条 回避制度。被推选人不能参加推选专家委员会、材料审核小组和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推选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为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在介绍和评议某候选人时,需要回避的专家应暂时离席。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

(一)投诉信必须是书面实名投诉。投诉人应提供具体联系方式。不受理电话、口头和网络方式投诉。投诉信截止日期为增选年的315日前,以寄达地邮戳为准。超过投诉截止日期的投诉不予处理。

(二)建立投诉分类调查机制。涉及学术方面的问题,由学会负责调查核实;涉及政治、经济、品行的问题,交由被投诉人所在单位和上级部门调查核实。

(三)投诉信必须送交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登记,由监督委员会统一研究处理。参与推选、推荐(提名)工作的专家个人收到的未上交和未经研究处理的信件,一律不得在初审、评审过程中出示或传播。

(四)学会应当就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调查材料及结论性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

(五)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结束后,投诉信及处理情况随同院士候选人材料报送中国科协、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保密制度。

(一)参与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的全体专家、工作人员及被推选人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树立严格的保密观念。

(二)被推选人所有材料不得含有涉密内容。推选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确需提供涉密材料的,按《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涉密材料的评审和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保密守则》执行;提名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一律不得提供涉密材料。材料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取消候选人的被推选资格。

(三)除参加推选工作的专家和指定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翻阅有关材料或进入初审会议会场。

(四)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评审有关材料。

(五)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有关材料(选票、投票结果、评审意见、投诉信件及有关调查材料等)属于内部材料,须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摘抄、复印或带出规定的存放地点。

(六)参加初审会议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评审过程中对候选人的讨论、评价、表决以及投诉和调查处理意见等方面的情况。

(七)召开初审会议期间,一般不接待会外人员。特殊情况须与会务组联系并征得同意后,在专门地点接待。

(八)对候选人进行表决的材料以及投诉和调查材料由专人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行为规范。

(一)充分尊重推选单位的自主推选权,不得干扰推选工作。

(二)超脱部门、单位和学科的利益,不带任何个人或部门、行业的偏见,不对任何个人和单位作违反规定的承诺。

(三)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接受请托说情和各种名目的送礼,不参加可能影响推选工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四)“被推选人附件材料”的提供者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不实信息。

(五)被推选人或其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影响推选工作的请客送礼,不得以学术交流、考察、鉴定、答辩、评审、评价、评奖、验收等名目进行影响推选工作公正性的活动。

(六)被推选人如被投诉,被推选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合投诉调查小组做好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或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1.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需提交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119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