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运筹学会个人会员条例
(2022年4月16日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中国运筹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个人会员发展、服务、管理及收费,根据《中国运筹学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会员类别
学会的个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会士。
(一)普通会员:在运筹学、管理科学及其相关科学技术领域中从事科学研究、开发、应用、产业、教育、管理、服务的专业人士,以及其他领域对运筹学应用与普及有兴趣的专业人士。
(二)学生会员:在读的运筹学及相关专业的大学生或研究生。
(三)会士:在运筹学领域有卓越成就和为中国运筹学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中国运筹学会会员,根据《中国运筹学会会士条例(试行)》进行遴选。
第三条 入会条件
(一)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赞成并同意遵守学会章程;
(2)参加学会活动,支持学会工作;
(3)按时交纳会费。
(二)下列人士均不具备入会条件:
(1)在刑事处分服刑期间者;
(2)经学会认定有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者;
(3)有严重损害学会利益行为者;
(4)经学会审查认为其不具备入会资格者。
第四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学会网站填写和提交入会申请表,特殊情况可用电子邮件提交电子表格或寄送纸质表格;
(二)预交会费:申请人按标准预交会费;
(三)入会审核:学会管理部门审核入会申请,根据情况,
(1)通知申请人修改并重新提交申请表,再次进行入会审核;
(2)拒绝入会申请并退回预交的会费;
(3)批准入会申请并为申请人分配会员号,会员资格当即生效。
第五条 会费
(一)个人会员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2023年1月1日起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
(1)普通会员:400元/届,学生会员优惠50%;
(2)理事:1200元/届。
(二)个人会员须按四年一届向学会交纳会费。会员有效期计算方式如下:
(1)交费时处于有效期的会员,当前有效期延长四年。
(2)交费时处于欠费期的会员,以交费时间所在年度为第一年计算会员有效期,从第一年的1月1日起至第四年的12月31日止。
(3)新入会的会员,以会员资格生效日所在年度为第一年计算会员有效期。如果会员资格生效日早于10月1日零时,会员有效期从会员资格生效日起至第四年的12月31日止;如果会员资格生效日晚于10月1日零时,会员有效期从会员资格生效日起至第五年的12月31日止。
(三)会费用于学会活动的开展和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开支,由学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学会财务条例的规定使用。
(四)学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向会员公布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会员权利
个人会员在会员有效期内享有如下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及其分支机构的活动时按规定享受优惠;
(三)优惠或无偿获得学会提供的技术报告或信息服务;
(四)通过学会渠道向相关部门推荐优秀科技成果或奖励项目;
(五)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七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学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及时更新会员信息并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积极参与学会的各项活动并宣传;
(四)协助学会发展会员;
(五)为学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第八条 会籍管理
(一)会员确认或更新本人资料并及时交纳会费后,会员有效期相应延长。如会员交纳会费时未更新个人资料,则默认原有资料继续有效。
(二)会员有退会自由。因故要求退会,须向学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退会原因。自学会收到申请之日起,会员资格终止,已交会费不退,但会员号保留。
(三)已退会会员如希望恢复会员资格时,须按本条例第四条之规定重新办理入会手续,会龄重新开始计算。
(四)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学会有权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1)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
(2)从事损害学会声誉、违反学会宗旨活动的;
(3)未按时交纳个人会员会费的。
(五)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籍当日起,不再享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终身会员
(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会员,自满足条件之日起成为终身会员:
(1)连续或一次性交纳5届普通会员会费;
(2)年龄超过65岁并于此前有3届(含)以上会龄;
(3)连续两届担任学会常务理事;
(4)当选为学会会士。
(二)终身会员无须交纳普通会员会费,永久保留会员资格并享有会员权利与义务。
(三)终身会员当选为学会理事,仍须按标准交纳理事会费。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国运筹学会常务理事会。
(二)本条例于2013年4月12日经中国运筹学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4月16日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